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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失效]

  因故暂停或延期占用、开挖的,要提前七天办理手续。停占、停挖和开挖期满后,均须立即做好清场工作,在三天内报请市政维修管理处或区城建局验收。验收单位接报后三天内不验收,责任由验收单位负责。停占期间,可免交占用费。电缆、自来水管道、危房等抢修工程,必须开挖、占用道路的,可边修边报或先修后报。

  属市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如修建道路、桥梁、下水道、自来水工程),经批准后不收占用费。

  第五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占用道路、公共用地,或虽经批准,但逾期不办理延期或完工后三天不报请验收,以及擅自扩大占用范围者,每天每平方米罚款二至五角,损坏道路要增收一至五倍修复费。

  在道路上试刹车、倒桩学车,在人行道和内街行驶、停放汽车,每次罚当事人五元,损坏道路要增收一至五倍修复费。

  单位或住户的污、废水排放出道路,经通知后五天内不处理者,处以五元至一百元罚款,损坏道路要增收一至五倍修复费。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道路竣工后,主干道五年内不准开挖,次干道和人行道三年内不准开挖。为避免重复开挖,有关单位要将每年需要开挖路段于当年一月底前报市建设局。水泥砼道路要严格控制开挖,如一定要开挖,依章按一整块路面收取修复费。

  第七条 特种、超重及一切容易损坏道路、桥梁的车辆,不准任意在城市道路、桥梁行驶,必须通过时,须经市政维修管理处批准,按指定路线通过,并采取必要的行驶措施。违反者对司机罚款五元至一百元。

  第八条 凡在桥梁堤岸栏杆和涵闸上敷设各种设施时,必须经市政维修管理处批准,违者立即拆除,并对违反单位(个人)处收五元至一百元罚款,如有损坏,要增收一至五倍的修复费。

  第九条 各种船艇、竹木排通过桥下,不得损坏桥桩、桥架和墩台。禁止在桥下停泊,禁止在桥涵附近挖掘河床,禁止倾倒余泥垃圾。

  严禁毁坏堤岸、桥梁的栏杆和有危害堤岸设施的一切行为(如堆放物资、挖掘沙土、倾倒余泥垃圾)。

  凡通航河道需疏浚时,疏浚深度应经市政维修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上列违反者,处以五元至一百元罚款,损坏者要增收一至五倍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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