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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河道、自来水等设施完好,维护市容整洁和交通安全,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市政)管理部门是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一整套管理、养护、维修的具体办法,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证所管辖的市政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 道路、桥梁设施管理

  第三条 城市道路不准乱占、乱堆、乱放、乱建、乱挖;不准在路边、边坡挖坑取土;不准在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作业(包括在路面晒晾物品);不准在道路范围内试刹车及倒桩学车;不准擅自在路边及行人道上修筑车辆出入通道和私设摊档、车辆保管站;不准擅自在道路范围内修筑地下构筑物(如挖防空洞、化粪池等)。

  第四条 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和开挖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用地,按“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的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需临时占用和开挖内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城建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占用渠箱、濠涌维护地带范围,必须报市政维修管理处审批。

  经批准开挖道路、公共用地,要按章缴交修复费用和材料。

  经批准占用和开挖道路、公共用地时,占用和开挖的单位或个人要设危险牌或明显标志,余泥什物砂石按批准的范围堆放,不得散出指定范围和流入沟渠沙井。要按规定的时间将场地清理干净,管坑回填土要按道路施工标准分层夯实,否则不予验收。由此而影响市容卫生,造成交通事故,由占用、开挖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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