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州市水利局 穗水水政[2005]32号)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水事违法行为,保证水政执法及时、准确、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我国公民就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事违法活动向广州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受理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对有效举报水事违法案件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水事违法案件必须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查属实的;
(二)水事违法案件必须是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知晓的;
(三)举报人必须是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 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的,奖励100元:
1、违法占用河道的;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的;
3、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影响水工程运行及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4、非法采砂的;
5、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6、违法取水的;
7、破坏水土保持,造成水土流失的;
8、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
(二)带领执法人员到现场,协助调查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奖励200至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