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08]1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市定于2008年5月至6月进行2008年度(即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进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不得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变为由,拒绝办理本年度的缴存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本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349元×5=16745元。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调整。
(三)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免缴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860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其他事项
(一)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进行调整工作时,应如实填报《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申报表》(表一)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明细表》(表二),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缴存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