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穗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者少缴。
第五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违反有关规定未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补缴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原《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补缴1999年4月3日以后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补缴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