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修订《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二○○五年九月二日
附件:
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一)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经济效益较差,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
2.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3.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降低为零。
(二)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
2.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市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3.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二、申请时间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