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04〕26号)
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业务,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是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特殊账户,用于集中管理与所在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有新单位为其继续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无法办理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分别在建设银行仓边路支行、工商银行银山支行(以下统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开设一个集中封存户,户名为“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
(三)集中封存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二、转入
(一)转入条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
3. 已关闭、注销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二)转入手续
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单位出具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职工身份证号码缺漏或者错误的,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需根据职工身份证补充或者更改系统信息后再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符合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封存在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