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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该《条例》从颁布实施之日起对广州市所有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现将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凡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请尽快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再到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否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程序可通过以下方式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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