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03]13号)
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调整工作安排在2003年6月至7月进行。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单位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范围
(一)已完成2003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
(二)基数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或上一年度经批准缓缴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手续。
(三)申请2003年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自2003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1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2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2002年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具体按照2002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加上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的月平均额计算。
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如下:
1、2002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以其2002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3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次月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2002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3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缴存比例
按照《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1998]3号)规定,以核准后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标准,确定相应的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