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作用,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从16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二、职工个人贷款额度从目前按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计算调整为按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