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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社区便民菜店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7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社区便民菜店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7〕489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农产品流通企业:
  根据全市发展社区便民菜店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开展需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对2006年下发的《北京市社区便民配送菜店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社区便民菜店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解决社区居民买菜难和不方便问题,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便民菜店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且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发展社区便民菜店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均可申请社区便民菜店发展资金。
  (一)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企业年新发展社区便民菜店达8家以上。
  (二)社区便民菜店应具备的条件:
  1、社区便民菜店的选址符合城市规划,且开办在居民买菜不便的社区内或社区附近,菜店营业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20平方米。
  2、社区便民菜店经营以蔬菜及其他生鲜食品为主的商品,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蔬菜品种不低于15种。
  3、社区便民菜店按照开办方式可分为直营型、搭载型、配送型。
  直营型社区便民菜店是指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新建或租赁房屋等方式开办,并由其统一经营的社区便民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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