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规范化社区菜市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场营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完善。
第四章 资金支持的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社区菜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所需资金,采取企业自筹为主,市财政一次性补助为辅的原则,根据社区菜市场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部分的营业面积规模具体分为三种资金补助标准:
(一)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营业面积在150-30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之间的,按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营业面积在300-6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之间的,按不高于2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营业面积在600-10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之间的,按不高于4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高于5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审批
申请资金补助的社区菜市场项目,由社区菜市场建设改造责任单位于每年10月份前就下一年度的改造计划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
第八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区菜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申报书;
(二)社区菜市场建设、改造方案;
(三)社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工程预算;
(四)社区菜市场建设、改造施工图纸;
(五)社区菜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社区菜市场房产证复印件或与产权单位签定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附产权单位房产证复印件);不具备房产证的须提供区(县)政府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七)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意见。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社区菜市场项目建设、改造完成后,向区(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由区(县)商务局、工商局和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按照《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验收标准》进行初验,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初验合格项目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商务局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