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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7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7〕488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社区菜市场:
  根据全市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开展需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对2006年下发的《北京市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和《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309-2005),加快推进全市社区菜市场建设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是指在居民居住区内以摊位、专间形式零售主副食品的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社区菜市场),主要经营蔬菜、水果、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干货食品、调味品、粮油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 规范化社区菜市场补助资金按照政府与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政府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城市规划且列入年度社区菜市场发展计划、按照《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完成建设、改造的社区菜市场项目,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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