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
(京商务资字〔2009〕2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县商务局: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工作由区县商务部门具体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工作由区县商务部门具体办理,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上述范围限于鼓励类、允许类且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参照本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