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局、公安局负责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
第二十四条 市综治办负责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协调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要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妇女儿童实行项目倾斜。市公安局、民政局、团市委、妇联、老区与扶贫办配合。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长汀、新罗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即将制订出台的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局要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长汀、新罗要组织专门队伍,积极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市综治办、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生委、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阻挠、抗拒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买主”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总工会、工商局、民政局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局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依托刑侦综合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录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信息。市民政局、妇联配合。
第三十条 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更多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同时,确定救助服务专用电话热线,对社会公开,要指定相应应急救助机构,确保被拐妇女儿童得到及时救助安置。市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配合。
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局负责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市公安局、教育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