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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老区与扶贫办负责贯彻省市开发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市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妇联配合。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市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妇联配合。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负责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负责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提高妇女反对拐卖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维护、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市民政局、教育局、妇联配合。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负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全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市民政局、文化与出版局配合。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的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市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配合。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市综治办配合。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市人事局、广电局、工商局配合。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负责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市交通局、司法局、团市委、妇联、龙岩火车站、冠豸山机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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