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安机关为各级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机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六条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编发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或情况通报),抓好辖区《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完善相关法规,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市人大法制委、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八条 市委宣传部、公安局、教育局要结合“3.8”、“6.1”等节日,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市司法局、文化与出版局、计生委、广电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九条 市公安局要负责在全市公安机关内部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工作能力和效率。
第十条 市公安局、团市委、妇联要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和留守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市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配合。
第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要在“重男轻女”思想较为严重的地区和未婚成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贫困地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拓展农村就业渠道,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除滋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土壤。市教育局、民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计生委、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十二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三条 市综治办负责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