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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市民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市民政局负责,团市委、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民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妇联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市卫生局负责,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团市委、妇联、龙岩火车站配合)

  四、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计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龙岩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解救、安全遣返被拐卖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反拐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履行防范、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解救、遣返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职责。

  第三条 全市各地公安机关分别牵头,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的反拐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指导和督促行政辖区内的反拐工作;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第四条 各级联席会议由公安、宣传、人大法制委、综治、外事、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财政、社会保障、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计生、工商、广电、法制、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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