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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社区用房建设要求。社区用房的设置和建设要充分体现科学合理,应按照相对集中、独立和便民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社区用房应建于交通便利位置,一般设置在住宅小区的外围,方便小区外人员来往的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房屋层高不低于2.7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社区用房水、电、卫等设置要配套齐全,按交付的住宅房标准进行装修,配置有线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建设单位不得提供夹层、架空层及其他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社区用房。有条件且有必要的区域,在规划设计审批时,可独立规划设置建设社区用房。

  三、社区用房规划、建设的监管职责

  国土、规划、建设、民政、财政、房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竞拍、规划、工程建设、商品房预(销)售、竣工验收备案及权属办证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用房落实到位。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竞拍时,在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要按照批准的社区布点规划和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明确规定社区用房方面的条件。

  (二)规划部门要把社区用房纳入小区报建审批及验收。在小区规划报建时,规划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社区用房的建设标准在图纸上标注社区办公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单独注明社区用房面积。对未配备社区用房,又不承诺交纳相应的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应依法责令其整改完善,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后方予以报批。验收时应有民政部门和新罗区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镇)参加。

  (三)建设和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用房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在建设中既未按规划配备社区用房,又未交纳相应的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建设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地产权属证时,应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社区用房要进行独立测量和计算建筑面积。

  (四)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牵头做好社区用房建设的协调和跟踪落实工作,督促新罗区政府尽快完成社区居委会设置规划的编制,为规划部门做好社区用房设置规划提供依据,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新罗区政府做好社区用房的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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