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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
(辽市政发[2005]31号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辽政发[2005]9号)精神,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发展民族教育
  1.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民族教育发展对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根据我市民族教育的特点,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断创新,确保民族教育优先或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2.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负责民族教育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加强对民族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保障民族教育的快速发展。
  3.加强民族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民族教育工作干部的系统培训。民族学校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尽量由熟悉民族语言的本民族干部担任,以便于和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及各界少数民族群众交流、沟通。
  4.各级政府要及时宣传和表彰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学科研究及捐资助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深化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族教育健康发展
  5.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证民族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到100%,初中生巩固率达到97.6%。全力控制辍学,巩固民族地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
  6.民族学校人员编制按《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辽政发﹝2002﹞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核定民族学校教师编制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学校课程门类多、学校规模小、住宿生多、跨科跨年级多的实际,保证民族学校按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确保教师编制。
  7.市政府及辽阳县政府重点改善寄宿制民族学校的办学和生活条件,适当增加对寄宿生的生活补贴,减轻学生负担,避免因经济负担重造成民族学校学生辍学,让绝大多数的学生能够集中入学,接受优质教育。
  8.各级政府要把少数民族学前教育纳入民族教育整体规划,划拨专项经费,保证人员编制。少数民族儿童学前3年受教育率要达到70%以上。少数民族幼儿较多的普通幼儿园要设立民族班,民族乡(镇)要至少设有1所民族中心幼儿园,并大幅度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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