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鼓励引进资金从事旅游项目开发。鼓励境内外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投资旅游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加大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
七、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和完善旅游业管理机制
20.实施政府主导旅游业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指导、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线路规划、旅游产品宣传促销会、旅游客源市场开拓等问题。组织制定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审定旅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的使用,督促检查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行政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
21.加强旅游规划和重点项目的审批管理。市、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在征得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所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旅游区(点)的发展规划,按规定报旅游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按星级标准建设的酒店和大型旅游区(点)须报经同级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批立项,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重点旅游产品开发建设,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定期跟踪检查,合理组织实施,抓好项目开发。
22.加大对旅游业的综合管理力度。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旅游意识,协调动作,形成合力,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形成全市旅游协作整体。计划、建设、林业、水利、文化等部门要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公安、交通、城建、城管、工商、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健全旅游管理机制,明确职能,强化管理。暂时没有设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地区旅游业的管理。
23.坚持依法治旅,加强旅游执法监督。各旅游经营单位在旅游项目规划、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旅游宣传促销、旅游投诉等方面,要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制定旅游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预警联动系统,及时处理旅游投诉,保障旅游“黄金周”活动安全,促进旅游假日经济健康发展。各旅游区(点)和旅游企业要完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消防责任制,确保游人安全。准确、及时、全面地搞好旅游统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4.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强化对旅行社的年度考核,对违背
旅行社管理条例,经营管理不善,投诉过多的旅行社,暂缓其通过年检或取消其经营资格。建立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开展导游员日常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严格执行旅行社经理、导游员持证上岗制度,在全市推出一批优质服务的旅行社和金牌导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