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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阳市河道管理办法》和《辽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市场,是指将科学技术成果依法进行交换活动的总和。
  第四条 技术贸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引进、技术出口、技术入股、技术承包和科技新产品的试产试销等。
  技术贸易服务包括技术信息服务、技术贸易经纪服务、技术贸易咨询服务、技术作价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技术中介服务。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我市技术市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我市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技术市场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对进入技术市场的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四)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工商、税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技术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农村技术服务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进入技术市场,开展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
  第十条 设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专用名称、组织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三)设立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贸易服务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设立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贸易服务的科研所、服务部注册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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