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植树、种植高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除抗洪抢险急需和更新式采伐外,不得砍伐护堤林、护岸林。
第十二条 防洪堤防上禁止放牧、种植农作物,禁止三轮以上机动车辆通行(防洪工程建设、抢险车辆除外)。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垃圾、建筑残土、矿渣和污物,堆放物体、排放尾矿粉等。
第十四条 未经河道主部门同意,不得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第十五条 禁止私自操作和破坏引水、排水、水文、防洪等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淘金、取土、开矿、建设工程设施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占河费、采砂管理费,同时应当保护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造成原有工程设施损坏或者需要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改建、扩建工程的费用。
第十七条 在河道内植树、种植高秆作物,倾倒垃圾、残土、污物,堆放物体、尾矿粉,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造物等,造成河道淤积、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设施和工程安全的,限期清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逾期不清除的,承担清除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辽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术市场管理,促进全市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
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