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堤防河道有规划的为设计洪水位淹没区域,无规划的为历史最大洪水淹没区域。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分级管理、统筹兼顾、服从防洪的原则。
第五条 河道内的堤防、护堤地、背河、水域、沙洲、荒滩等除集体在册耕地外为国家所有。河道内禁止围河、开荒造地。
第六条 太子河、浑河的护堤地为堤防迎水坡堤脚外延50米、背水坡20米;北沙河护堤地为堤防迎水坡堤脚外延30米、背水坡10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堤防迎水坡堤脚外延20米、背水坡10米。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河道开发、利用、建设和管理。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河道管理具体工作。
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北沙河、汤河、杨柳河、南沙河、十里河、墙缝排干、韭菜河排干等界河管理,并受省河道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流经我市区域内的浑河、太子河段。其他河道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对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及建设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必须符合流域防洪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河道的防洪标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制定工程建设方案,报请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内修建各种建筑物。
在浑河、太子河及跨市河道上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必须报经市河道主管部门审核,尔后由市河道主管部门报送省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在跨县(市)区河道上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由所在县(市)区河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其他河道上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由所在县(市)区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开矿等开发利用河道资源的,必须向具有相应河道管理权限的河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许可证。
申请进行上述开发活动的,属浑河、太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市河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属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所在县(市)区河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方式、范围等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