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阳市河道管理办法》和《辽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辽市政发[2005]19号 二OO五年五月十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2004年6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辽阳市河道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辽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具体如下:
一、《辽阳市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植树、种植高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除抗洪抢险急需和更新式采伐外,不得砍伐护堤林、护岸林。
二、《辽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
成立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附件:1.《辽阳市河道管理办法》(修订本)
2.《辽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修订本)
辽阳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工程安全,规范河道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道开发、利用、保护、建设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是指天然形成或者人工挖掘的输水沟道,包括有堤防河道和无堤防河道。
(一)有堤防河道为背水坡护堤地、堤防和两堤之间行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