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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

  (一)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对兴办养老福利机构,投资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收费按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对养老机构的床位等收费价格,根据硬件设施条件和服务内容,确定分类的指导价格和收费标准,逐步放开,由市场调节。对养老机构的用地予以优先审批;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煤气、水、电费给予优惠;对养老机构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市内道路过往费;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养老院向老年人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养老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对养老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予以减免。
  (二)进一步深化养老投资体制改革。政府原则上不再兴办国有独资养老机构,主要通过政策调控,对“三无”老人实行货币化养老,对“低保”对象老人入院给予补助。对居家养老中的特困老人,采取亲属帮扶、社会慈善捐赠和政府补助的方式为他们购买服务。各养老机构要盘活存量,吸引增量,构筑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多种服务形式融合的新兴产业体系。鼓励和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扩大资金来源,兴办养老服务产业。
  (三)进一步加快国有社会养老机构的改革步伐。要通过改革、改组、改制,采取股份制改造为主,国有民营、托管、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要从单纯的为“三无”对象服务向为社会公众服务转变,从单纯供养的办院模式向供养、医疗、教育、娱乐、康复和服务、经营一体化模式转变。在改制中,要依法保障国办养老机构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发展养老产业。各地可利用闲置的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学校等兴办养老机构和开展养老服务业务。对上述单位转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主管部门要予以妥善安排,原是事业编制的拨款渠道3年不变。转制完成后,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完全养老机构的,可享受养老机构全部优惠政策;对不完全养老机构,根据收养老人的数量,部分享受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国内、国外资本投资养老产业。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外省、市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开发老年产品。对承担“三无”对象养老的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可按一定比例和供养人数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予以扶持和资助。对建设养老工程中的各项收费,酌情给予减免。对房地产商开发自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行业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向养老服务机构捐款、捐物或提供无偿服务,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奖励。各级政府要把养老产业的发展作为本地区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吸引和利用国外资金到辽阳投资养老产业。与国外经济组织、慈善机构或个人合资、合作的养老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外资企业及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设立养老管理与服务、老年护理、老年社会学和老年产品开发等专业。有关部门对上述院校和机构在招生、收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对各类社会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更多人投身养老产业,不断扩大养老产业从业人员队伍,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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