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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5]14号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25.5%调整到20%。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后,清理和补缴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按原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办法执行。
  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一项重大的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工作,要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上下功夫,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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