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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防雷装置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辽阳市防雷装置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辽阳市防雷装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使用和检测、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第四条 防雷装置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防雷装置的有关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防雷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公众聚集场所,重要物资仓库,电子信息系统,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等和列入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照规定安装防直击雷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内信息、电气、通讯系统以及其他弱电系统等,还应当安装防雷击电磁脉冲侵入保护装置。
  制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除应当安装防直击雷设施外,还应当安装防雷电感应设施。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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