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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5]3号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辽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4]305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弓长岭区由280元调整为400元;
  2.辽阳县、灯塔市由24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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