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辽阳市执行审计结论责任追究办法》业经2005年7月13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OO五年七月三十日
辽阳市执行审计结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追究财经违法行为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论,是指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所载明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 执行审计结论,追究财经违法行为责任,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责权统一、程序正当,严谨细致、高效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审计结论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工作。
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和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执行审计结论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等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存在违法行为,需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于审计结束后,按照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执行。在审计过程中不得自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自行处理的,不影响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论。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结论确定的期限和事项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