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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直接收取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收取非税收入。
  经市政府批准,非税收入可以实行集中统一收取。
  第七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并将本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依据、范围、标准、期限、频次和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征收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并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款项。征收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性收费项目及代码,及时足额上解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非税收入的收入预算、决算和奖励基金提取比例。
  第十条 非税收入采取“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具体采取直接缴款和代理缴款两种征收方式。
  (一)直接缴款,是指由执收执罚单位开具收费缴款通知单或者罚没决定书和罚没缴款通知单,缴款义务人据此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
  (二)代理缴款,是指由执收执罚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当场收取收费或者罚款,并开具收款收据,所收款项应当于收款后48小时内直接缴存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代收点。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执收执罚单位不得当场收取非税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收执罚单位可以申请实行代理缴款:
  (一)对缴款义务人实施100元以下收费或者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交通不便地区的缴款义务人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确有困难的;
  (四)其他经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的缴款行为。
  第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依法没收和抵费的物品,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拍卖,所得收入直接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当记录、核算、汇总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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