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辽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辽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缴纳、征收、核算、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住房基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彩票收入等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依法或者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取得的下列各种财政性资金: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入等。
  (三)罚没收入:主要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财物)等。
  (四)国有资产(资源)收入: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凭借国有资产(无形资产)或者国家投入取得的其他各种收入。
  (五)捐赠收入:主要包括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等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收入。
  (六)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包括管理费收入。
  (七)利息收入:主要包括上述各类非税收入的利息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有关单位凭借国家赋予的强制性、垄断性职能取得的其他各种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遵循收缴分离、部门预算、收支脱钩、集中支付的原则,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本级非税收入资金。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并指导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市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非税收入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非税收入由执收执罚单位负责收取,执收执罚单位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收取的,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同一事项有多个单位收取的,由财政部门报请政府确定一个单位收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