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复核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核时间。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依据。
(四)复核结论。
(五)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检查档案,办公室连同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退回检查组。
第十三条 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检查组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报复核委员会裁决。
第十四条 在复核过程中,复核委员会如发现检查工作存在重大缺失,复核委员会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新疆专员办办公室。
附件:1.新疆专员办复核申请书
2.新疆专员办复核意见书(略)
附件1:
新疆专员办复核申请书
检 查 项 目 | |
检 查 组 长 | | 负 责 处 室 | |
检 查 成 员 | 本办人员: |
外借人员: |
检 查 报 告 | 份 | 工 作 底 稿 | 共 份 |
送 达 人 | | 送 达 日 期 | |
办公室签收人 | | 签 收 日 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