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专员办关于印发《新疆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具体规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复核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核时间。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依据。

  (四)复核结论。

  (五)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检查档案,办公室连同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退回检查组。

  第十三条 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检查组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报复核委员会裁决。

  第十四条 在复核过程中,复核委员会如发现检查工作存在重大缺失,复核委员会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新疆专员办办公室。

  附件:1.新疆专员办复核申请书

  2.新疆专员办复核意见书(略)

  附件1:
  新疆专员办复核申请书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组 长 负 责 处 室 
检 查 成 员            本办人员:
外借人员:
检 查 报 告工 作 底 稿  共         份
送 达 人 送 达 日 期 
办公室签收人 签 收 日 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