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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专员办关于印发《新疆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具体规则》的通知


  第七条 检查组应在提出复核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遇特殊情况,经专员办分管领导批准,提交材料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一)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

  (二)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包括财政检查询问的笔录、银行账户查询单存根等资料。

  (四)财政检查报告。包括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报告送达回证等资料。

  (五)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

  (六)有无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七)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办公室初核后,通知复核委员会成员召开专题会议,复核委员会根据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书面资料进行二次复核。复核委员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九条 复核委员会专题会议形成复核意见后,办公室复核人根据会议决定,针对不同情况对复核事项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出具相应复核意见书:

  (一)相关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补充材料。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要求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补证。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向本办主管领导报告并批准,要求检查组采取必要措施弥补。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不恰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复核认定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及其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移送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的,复核通过。

  第十条 办公室复核人一般应在复核委员会专题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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