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专员办关于印发《新疆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具体规则》的通知
各处室:
根据《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的规定,我办重新制定了《新疆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具体规则》,经2008年7月1日专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具体规则》
二○○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新疆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具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根据《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规定,结合新疆专员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复核工作是指在新疆专员办自行组织和参加的各类财政检查工作(包括财政部统一组织安排的检查)结束后,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复核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新疆专员办成立财政检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主要成员包括办领导和各处室处级领导干部,全面负责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办公室为具体履行本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职责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复核工作应实行查处分离原则,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新疆专员办组织实施财政检查工作的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检查复核申请,办公室根据检查组提出的复核申请进行初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