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名确定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在选举日的前5日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时间、选举地点。
(七)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适时召开选举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
(八)检查验收。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街道、镇(乡)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为新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颁发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社区居委会干部当选证书》。各区(县、市)要对各街道、镇(乡)进行抽查,对各种破坏选举、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社区居委会成员选举办法
(一)提名确定候选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从社区内年满18周岁,奉公守法、年富力强(一般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0岁)、办事公道、有较高文化程度和较强工作能力、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居民中产生。候选人可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由选举委员会面向社会招选后推荐,名额应多于或等于应选名额。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提名或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其在社区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
(二)正式选举
1.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大会、户代表大会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
2.采取社区居民大会或户代表大会方式进行的选举,可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选民代表参加。规模较大或居住分散的社区可以同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站。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采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的选举不设流动投票箱。
3.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可以在投票前发表竞选演讲。演讲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诋毁、侮辱他人。
4.投票选举前,选举委员会要提名监票人和唱、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项工作。每个投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
5.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但不得另选他人。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6.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当场开箱,公开唱票、计票。每次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7.社区居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过半数选民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一次选举当选名额不足时,应就所缺空额另行组织选举,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所得赞成票数超过选票的1/3即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