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步骤
(一)建立组织。第六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负责日常指导工作。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要分别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帮助社区成立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选举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方案;确定选举日期;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指导选举委员会公开向社会招选并提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受理选举工作中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2.社区要成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从有一定组织能力、有群众威望、办事认真的社区成员中推选产生,一般7至9人,其中设主任1人,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履行职责期限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负责组织推选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进行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推选或向社会公开招选后提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情况;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宣传发动。利用广播、标语、墙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意义、方法和步骤,并组织广大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干部和社区居民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辽宁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明确社区居民的权利与义务,掌握选举的基本程序和方法,积极参加投票选举。
(三)选民登记。采取直选或户代表选举方式进行选举的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社区选民进行登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一般应在户籍所在社区登记;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1年以上且未在户籍所在社区登记为选民的,经本人申请,可在该社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
(四)推选居民小组长。一般50至100户为1个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推选1名居民小组长。
(五)推选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推选产生,一般每20至40户社区居民推选1名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每个驻社区单位推选1至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