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8号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市2002年产生的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到今年上半年任期届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 10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末止,对全市社区居委会进行换届选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辽宁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为依据,以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为重点,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9人组成,具体人数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300至500户居民配备1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产生后,要根据本社区实际,设立社会保障、治保调解、环境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等下属工作组织,建立以居民(单元)组长、院长、楼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开展好各项工作奠定组织基础。
(二)改选社区居民小组长。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要组织各社区居民小组召开社区居民小组会议,选举新一任社区居民小组长。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代表总数不少于50名,每届任期3年。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问题应随时召开。
(四)制定和完善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制度。新一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后,要制定任期目标、社区建设3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制定《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等,并通过制作展板等方式公布,明确各下属组织的职责,为实现社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确立良好的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