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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阳市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4号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农村困难居民解决治病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是政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医疗单位减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审批等管理工作。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是:
  (一)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
  (二)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烈属(含因公、因病牺牲军人家属)和带病还乡退休军人(以下简称四类重点优抚对象);
  (三)市政府确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采取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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