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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家庭年人均收入与农村保障标准差额享受。保障金分为每人每年300元(每月25元)和每人每年600元(每月50元)两个档次。
  (二)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三)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四)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70岁以上),在正常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
  第十一条 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收入统计口径计算),具体包括:
  (一) 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和劳务收入;
  (二) 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和各种保险金;
  (三) 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
  (四) 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五) 变卖家庭财产所获得的收入;
  (六) 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继承和馈赠收入。
  种植、养殖、加工等收入有固定价格的按照固定价格计算,无固定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荣誉奖金和津贴、优待抚恤金、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用;
  (二) 独生子女奖励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 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和补助费;
  (四) 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救济金及社会各界捐赠年累计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款物。
  第十三条 家庭人均收入,以申请人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而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由于护理重病的配偶或者三代以内直系血亲等特殊原因而无法参加劳动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在外务工或者户口在外地的,如不能出具当地有关收入证明,按照我市城镇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或者上年度人均收入计算收入。
  第十四条 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年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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