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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继续实行有偿安置,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困难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将继续实行有偿安置,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偿安置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偿安置费义务兵2万元,志愿兵转业士官2.5万元,自退役士兵书面申请自谋职业之日起1个月内,由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从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中一次性足额发放。领取有偿安置费的退役士兵,政府不再负责安置。
  辽阳县、灯塔市要根据本地区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力争全部实行有偿安置。要合理安排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社会筹资等形式,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五、 积极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中的两用人才。各县(市)区要根据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要求,加大对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和使用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巩固国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四个坚决”,即坚决执行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置到位,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评比,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强依法安置,对拒不接受安置任务或接收不安排工作岗位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据国发[2005]23号文件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本通知由辽阳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略)
  2.市直机关2004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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