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5]58号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4]4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确保200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安置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接收安置范围。要按照辽政发[2004]45号文件规定,对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继续执行指令性计划安置。本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结合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接收安置能力等实际情况,对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历年遗留安置未上岗的退役士兵,市政府将继续向各部门、各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实行计划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驻辽中、省直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不折不扣地依法完成所承担的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少数单位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经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同意,允许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凡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和部门,应在安置任务下达1个月内,主动到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缴纳有偿安置经费,标准为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缴纳4万元。各区每少接收1名退役士兵,要按照退役士兵有偿安置的实际补贴标准,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该项资金统一纳入市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专户管理使用。
三、合理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及时做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岗位的调整计划,保证在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不得将退役士兵安排到停产或半停产企业。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退役士兵无论在何岗位工作,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等均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相同。在城镇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