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在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及重点街路行乞的,要进行教育和劝导;对妨碍交通的流浪乞讨人员,应进行劝离和驱散。负责协助救助管理站核实求助人员身份,对送往各级救助管理站的人员,应提供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说明;对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非正常死亡人员,公安司法部门要做出鉴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法违纪的受助人及社会上滋扰救助管理站正常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处理。要加强巡逻,对混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违法犯罪的,流浪乞讨人员强讨、强要、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赢利的,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110系统接到报警后,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要立即送定点医院救治,其中对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范围内发现的危重病人可通知120送定点医院救治,对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范围内发现的危重病人要通知所在县(市)区确定的定点医院出动救护车接送病人救治。对原籍在辽阳、长期在外流浪乞讨且因各种原因没有落户的人员,负责在其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城管执法局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成立执法小分队,划分区域和重点路段,加强日常巡逻和定点值守。对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进行强讨、强要的人员,在告知无效的情况下,负责劝离和驱散。
(五)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履行救助管理职责,对重点管理路段和公共场所要加大工作力度。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按照社会救助的相关规定,对符合低保、特困等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给予救助;要利用板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避免居民盲目施舍;要做好社区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防止曾经受助的人员再次流浪乞讨;积极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对以流浪乞讨为职业的强讨、强要人员进行劝导和驱散。
(六)新闻单位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对以乞讨为职业或强讨、强要,以及以流浪乞讨为名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进行典型案例剖析,增强社会对非正当流浪乞讨人员丑恶现象的认识。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综治办等相关部门都应关心和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形成协同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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