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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社会治安和市容市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做好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4类人员实施救助,特别是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的重大意义,将贯彻《救助管理办法》,做好我市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治市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为打造实力辽阳、诚信辽阳、平安辽阳创造良好的城市社会环境。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复杂的、涉及诸多方面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搞好救助设施改造,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转送、接收工作。各级救助管理站要在繁华地段、重点街路、车站等处设立救助引导标识,广泛宣传救助电话和地址。
  (二)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抢救治疗工作。市中心医院、三院和传染病院分别为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妇儿科病人、传染病人的定点救治医院。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也要分别确定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救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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