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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25号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3号)精神,切实强化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宏伟区、太子河区政府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确保必要的人员编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以切实形成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
  二、加大森林防火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
  (一)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森林防火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同级地方财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森林防火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森林火灾预防资金、扑火装备及森林消防队扑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森林火灾扑救补偿机制。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费用,由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火灾原因不清的,由林权所有者支付;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或林权所有者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具体补偿补助标准为:扑救火警(1公顷以下,含1公顷)每次补偿500元;扑救一般火灾,1至10公顷每公顷补偿1000元,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每次补偿1万元;扑救重大森林火灾(100公顷以上)每次补偿2万元。
  (三)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政策扶持措施。森林防火期间(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市交通局共同核定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编制(包括森林防火指挥车、森林消防车、森林消防运输车等)。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办理免收养路费、公路(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有效证件,并协助提供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设立森林防火宣传牌占地审批手续,设立宣传牌地点由地方政府提供。市地税局负责协助办理免收车辆购置税有关事宜。汤河水库管理局、葠窝水库管理局免收相关风景区及保护区门票费用;市广电中心、辽阳日报社免收播放、刊发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森林火险预报、监测预报等费用;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免收森林防火专用电台、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中国网通辽阳分公司负责保障森林防火电话畅通,免费提供森林防火报警专用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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