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11号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精神,推进城乡配套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繁荣县域经济,加快实现富民强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体制政策
对于辽阳县和灯塔市,2005年至2007年市参与分享的增值税5%、营业税35%、企业所得税5%、个人所得税12.5%、房产税15%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其定比增量部分,市财政将全额返还。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大的财政体制改革和调整,市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取消部分专项资金上解政策
(一)取消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上解政策。今后,凡农业综合开发投入需要市县两级配套的,将由省、市共同承担。
(二)取消援建青海省杂多县龙青峡水电站帮扶资金县(市)区专项上解政策。我市每年需援助青海省杂多县龙青峡水站帮扶资金310万元,原由市本级财政承担100万元,其余210万元视各县(市)区财政可支配财力状况按比例承担。从2004年开始,取消该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政策,全部由市级承担。
三、调整财政专项配套政策
本着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对辽阳县和灯塔市财政专项配套政策,除国家明文规定要求地方配套的上级专项补助项目外,省、市定经济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原则上不规定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定经济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继续由县(市)承担其应承担的资金;社会保障方面配套资金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各种基金性配套资金,按资金的性质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实行财政支农周转金缓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