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拆迁补偿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现场人员和财政审核中心现场人员签字后,经拆迁安置指导组现场负责人复核,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
4.工程建设和原材料采购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现场经手人员和现场施工建设负责人签字,财政审核中心现场人员复核签字,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
5.棚户区改造中所需办公经费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制定计划,经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按财务报销程序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
(三)资金使用监管
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参与全过程监管,保证资金使用合理。在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项目法人单位设专人监管专户和账目。
五、工程监督及管理
为增强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打造阳光工程,对该工程涉及到招投标的旧房拆除、建筑设计、工程施工、原材料采购等全部实行招投标管理。拆除企业和设计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实施;施工企业的招投标工作由招标办组织实施;原材料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市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上述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回迁楼建设必须达到建设部规定的居民住宅强制性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
为确保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公平合理,对居民的房屋、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实施公示;对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各种补助,在认真测算复核的基础上公示结果;对低保户情况,在民政部门确认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对长期在该地域居住的无房户情况,经复查核实无误后进行公示;回迁时按迁出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并向回迁居民公示。市监察局、审计局相关人员全程跟踪监督以上公示内容的实施。
六、有关政策
(一)项目建设税费减免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按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14项,减半征收服务性收费7项。
减免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合同公证费,河道维护基金,土地登记费、契税、土地使用税,新墙体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市场交易费,卫生防疫费,环境影响报告费,城市临时占道费;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