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被推荐企业的有关材料,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4.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意见,对申报企业予以审定。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政府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牌匾。
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每两年重新评审一次。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市)区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等基础材料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对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综合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提出监测意见并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
(四)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监测意见进行审定。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撤匾。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三、扶持政策
(一)对通过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择优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参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二)市政府每年从农投资金总额中列出不低于20%的资金作为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用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或补助。
(三)对新建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其投资额度、市场前景和带动农户的作用等有关情况,在建成投产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20万元以上的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对规模特别大,带动能力特别强的新建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
(四)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
农业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1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为保证政策落实,税务部门应将国家、省、市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特别是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整理汇总,下发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