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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4〕34号)精神,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程序 
  (一)认定标准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含林、牧、渔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及较好的经济效益。加工型企业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市场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 
  2.具有较大的辐射力和牵动力。有固定的原料基地,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200户以上。  
  3.具有显著的区域经济特色。具备开发加工大宗农副产品的能力,能够促进基地及主导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
  5.具有完整的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报告及统计表。申报报告涉及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产销率、资产负债率、盈亏等基本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市)区农经部门提供说明。 
  2.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并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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