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此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管领导要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完善相关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对辖区内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对决定取缔、关停的企业,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或关停。
(二)分级负责,密切配合。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由各级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移送相关部门的要及时移送;移送案件10日内处理未果的要报送监察部门处理,需实施停产治理和关停取缔的要提请同级政府责令停产或取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停或取缔。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下达的关停或取缔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企业。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法制部门负责纠正基层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决定取缔、关停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
(三)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县(市)区要确定一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各县(市)区要全面开通“12369”环保热线,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充分调动媒体积极性,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市环保局、监察局要适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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